《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
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学术界有观点认为,主要犯罪
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而所谓“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则是指决定着对犯罪嫌疑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
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
情节。我们基本同意这种观点。主要犯罪事实首先包括定罪事实,自不待言;
而对于量刑事实,则应区分已如实供述与未如实供述部分的严重程度,决定是
否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对于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意见》规定,认定是否如实供述
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标准,是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
程度,并规定了区分犯罪情节与犯罪数额两个具体标准,即如实交代的犯罪情
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
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这里,犯罪数额的多少一般
都有比较明确的界限,而犯罪情节的轻重则要根据情节的危害程度、对量刑的
影响加以判断。比如,被告入抢劫作案三起,其中第三起致人死亡,被告人投
案后如实交代了前两起,隐瞒了第三起,由于致人死亡的一起犯罪对量刑有决
定性的影响,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轻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故不应认定为如实
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不仅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
的情形,在犯罪嫌疑人仅实施一次犯罪行为的情形下也可以参照适用。比如,
犯罪嫌疑入开枪将被害人打死后投案,谎称系枪支走火致死,由于嫌疑人隐瞒
了持枪杀入这一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犯罪情节,因此不能认定为如
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下,犯罪嫌疑人投案后推、揽罪责,
隐瞒重大犯罪情节的,也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比如,犯罪嫌疑
人结伙入户抢劫,其直接致死一人,劫得财物数千元,但其自动投案后仅如实
交代参与抢劫的基本事实,隐瞒了自己直接致死被害入的关键事实。在此情
形下,犯罪嫌疑人虽然如实供述了参与抢劫的事实,但未如实供述直接致人死
亡这一更严重的犯罪情节,故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还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对“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和“如实供述身
份”的认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只要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对量刑的影响大于
所隐瞒的事实,就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而只要隐瞒的身份
情况对量刑有影响,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例如,犯罪嫌疑
入实施一般抢劫犯罪三起,三起抢劫的犯罪情节大致相当,自动投案后如实交
代了两起,可认定为自首;若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三起,但为隐瞒其盗窃
前科而不如实供述身份,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在这里,虽然其隐瞒的一起抢劫
罪行对量刑的影响可能要大于盗窃前科,但如前所述,不如实供述身份对司法
实践的危害很大,既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又浪费诉讼资源,影响诉讼效
率,因此《意见》对不如实供述身份的情形规定了较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主要犯罪事实”之“主要”,是相对于“次要”而言的。如果用百分
比表示,“主要”是超过50%o 因此,《意见》规定,在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
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
当的情形下,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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