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较轻是可以免除处罚的前提。对.·犯罪较轻”,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主张
以法定刑或犯罪性质作为划分较轻之罪和较重之罪的标准;第二种观点主张应以犯罪
所应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来划分罪的轻重。因为犯罪的轻和重是一个概括指数,它是对
罪各方面情况如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的一个综合
评价。因此,犯罪的轻与重,就意味着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轻与重,而
罪的轻重决定着刑罚的轻重。反过来讲,刑罚的轻重实际表明了罪行的轻重。因此,
可以把犯罪分子应当判处的刑罚作为划分较轻之罪和较重之罪的标准。但是,多数人
主张应以法定刑轻重作为划分罪的轻重的标准。以多重的法定刑作为区分轻罪和重罪
的标准,本法未作明文规定。通常认为,以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属
于较重之罪;反之属于较轻之罪。其理由是:本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委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从本法第72条关于缓刑的
骁定看,适用缓刑的对象是犯有较轻罪行,且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
社会的,而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都限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内。这就表
羽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是一种比较重的犯罪。
对于犯有数罪、投案后仅如实供述一罪的,只对这一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
如实供述的是主要罪行,也可以对全案接自首处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人自首的,对这一人按自首处理;对末自首的共同犯罪入,
不能因为同案犯自首而予以从宽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
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信从轻
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具有
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
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
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入。
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入主观恶性深、人
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对于被告入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L'.斫
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 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 5N
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rE:
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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