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法医的姓名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给下达死刑执行的罪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死刑犯的家属,其家属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领取死刑
犯的尸体或者骨灰;无人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死刑犯的尸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卷。
死刑犯自己表示愿意将尸体捐献或者死刑犯的家属表示愿意将尸体捐献的,
在死刑执行后将罪犯尸体交给医疗、医学教育或科研单位,凡家属不同意捐献的,
不得利用死刑犯的尸体。
死刑犯的遗言和遗书,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或是子女抚养等一般内容的. 交
给其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属于诽谤或反动言论以及涉及案件线索等方面内容的:
不交给其家属,但应将家事内容部分抄给其家属。死刑犯的遗款、遗物,由羁押罪犯
的看守所或监狱清点后,交给其家属,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如果死
刑犯尚有在诉讼中应当交付的款项没有交付的,看守所或监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
知从遗款中扣除。
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或者罪
犯的检举、揭发有可能是重大立功表现,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执行的原
因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所谓判决可能有
错误,是指死刑犯在临刑前喊冤,或者发现有其他错误的可能;所谓正在怀孕的妇女,既包括执行前发现其怀孕,也包括在死刑执行前的羁押期间就已怀孕但做了人工流产;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死刑犯所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有可能是重大犯罪案件:等等。当然,如果死刑犯喊冤是为了拖延时间,或其检举、揭发的所谓“犯罪事实”是虚假的,则不停止死刑的执行。
对于停止执行的死刑案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
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确定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罪犯检举、揭发的确属重大犯罪案件,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为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是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需执行死刑,但是,需要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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