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
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现
阶段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根据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
法的规定,社区矫正所涉及的对象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进行监督管理,即公安
机关仍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法律并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执法权。
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
矫正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
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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