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的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从共同犯罪中划出胁从犯,是
本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独特体例。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胁
迫参加犯罪是指在别人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下,被迫参加共同犯罪的。胁从犯只是
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但并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
在主观上胁从犯知道或者基本上认识到是在进行犯罪,但在被胁迫之下,不白愿或者
不完全自愿地参加了某些犯罪活动;客观上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侨
起的作用比较小,罪行比较轻;从主客观相一致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已经
成了犯罪。但在各种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是危险性最小的一种,与从犯自觉自愿地参
加共同犯罪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本法有必要把胁从犯单独划出来,另作专门规定:
认定胁从犯时应当注意把胁从犯同身体上完全受强制、失去了意志自 由的人区
开来。因为完全被强制的入不具有罪过,不应认为构成了犯罪,当然不构成胁从犯。匿
为在这种情况下,缺乏构成共同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故意。
胁从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其他共犯。胁从犯参加犯罪后,如果自觉积极跑连
行犯罪活动,可以转化成从犯甚至主犯。如果又去教唆他人犯罪,还可以转化成教唆犯:
本法取消了1979刑法中“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的规定。这是因为被
骗参加犯罪的人,虽然是在他人的引诱和蒙骗之下参加了犯罪,在犯罪前可能对犯署
情况不完全了解,但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已经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犯罪性,却仍
续参与犯罪活动,说明其主观恶性显然不同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因此,对于这--~
犯罪人应当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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