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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主体
  2013-5-30 来源:本站 点击:5352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即二个以上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二个以上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构成

夫同犯罪;一个以上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一个以上自然入勾结在一起也可以构成共同

罪。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都必须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资格。不具

各犯罪主体资格的,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正如他不能成为单一犯罪主体一样。共

司犯罪的成立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所以单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无论次数多少,都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只有二人以上实施的犯罪才可能构成共同犯

罪。

     1. 共同犯罪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因此,两个以上未满14周岁的入或精神病入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有

责任能力者教唆或帮助无责任能力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构成共同犯罪。后一

种情况,在本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2. 限制责任能力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限制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或限制责任能力人与完全责任能力入共同实施本法隽

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入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毒罪的,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3. 特殊主体问题

    对于本法规定必须以具有特定的身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身份犯罪,有身

者和无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要做具体分析:(1)在元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有身

者实施特定身份犯罪的场合,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但无身份者只能是教唆犯或从犯,

不可能是实行犯。例如,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另一个妇女,即构成强奸罪的共

(2)在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特定身份犯罪的场合,有的可以构成共犯,有的丁

不能构成共犯。前者如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丈夫教唆妻子收受贿赂,可以构成受贿幸

的共犯关系。后者如对于强奸罪,男子根本不可能教唆妇女去强奸妇女,因而根本丁

可能成立共犯。在某些场合,有特定身份者和无特定身份者,则可能构成不同的犯呈

也不发生共犯关系。例如,邮电工作人员教唆非邮电工作人员毁弃本人经管的邮件,

邮电工作人员可以作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教唆犯,依照本法第2

条论处,对非邮电工作人员则按照本法第252条,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4. 单位犯罪问题

    对于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单位f'

实施这些犯罪,或单位与自然入伙同实施此类犯罪的,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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