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性质上看,两者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 从目的上看,两者都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益的共同目的。 3. 从手段上看,两者都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手段之一 (紧急避险对自然力和动物的
侵袭除外)。
4. 从采取措施的时限上看,都是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
的情况下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