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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外观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质
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或
者虽对社会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却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类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客观上似乎给社会造成了一定损害,而实质上对社会有益而无害,或者给
社会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法律明文规定“不是犯罪”行为。
第二,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为了保卫社会,或者是由于不
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本法中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理论,是建立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之上,即必须坚持“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本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要件,才能认为是犯罪,否则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本法关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本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此外,事实上还有其他一些行为,也形似犯罪而实属非罪,如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
令的行为、正当的业务行为、自救的行为和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等。本条即规定排除
犯罪性行为之一——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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