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
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
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
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
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倩
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
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二,挪
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是构
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成为
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
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
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问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
不大. 可以作为本法第 13条规定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 不认为是
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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