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
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
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其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
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
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
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
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
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仁)》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
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挪用本
位资金数额在1 万元至3 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末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
元至3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这
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1)将本单位资
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卢
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
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
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