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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与未遂
  2013-5-17 来源:本站 点击:5256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即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药,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入失药,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

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本质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

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

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入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

刭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

- 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

主 戋;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

空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

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

工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

i 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

. 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

二厂的出人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

笺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

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

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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