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学者坚持分属七种类型说,认为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不同
乙处在于载体方式方面,而非证明机制方面。这就决定了电子证据绝非
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我国所有传统证据均存在
呈子形式。电子证据基本也可分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
宅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电子勘验
检查笔录七种。
上述关于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六种不同观点,是以法定证据种类
法为基础的,而法定证据种类七分法并不严谨,@因此,不同观点之间
分歧是绝对的,并且每一种观点都不完整,都难以令人信服。然而,在
不改变法定证据种类七分法的前提下,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就是在考
虑了法的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习惯影响与法的进步性对法律制度
革新的需要之间平衡的“调和”结果。相比较而言,独立证据说相对更符
合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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