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
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
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用以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
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如果不是出于这一意图,虽然使
用了暴力威胁,如盗窃财物后被他人发现,为了阻止他人告发,不是当场以暴力威胁的,
就不能以本罪治罪。至于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拔出身带
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
“站住! 交出钱来!”. 使被害入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入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
入转告的方式让被害入得知,亦不是本罪的胁迫。此时,即使具有暴力的内容,仍是构
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本罪。至于暴力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指
向被害人的女儿、父母、妻子等亲属。不过,这些亲属必须在被劫现场,可以成为行为
人直接使用暴力加害的对象。如果胁迫不成或者遇有反抗,便会立即转化为暴力抢劫。如
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暴力欺骗胁迫被害人,使其信以为真而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
的,仍是构成本罪的胁迫。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如果不是在当场取得
财物而是限期交出财物,则不是本罪的胁迫。这时构成犯罪的,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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