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与刑法规定相适应,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
危害结果,才能在必要时予以强制医疗;另一方面,强制医疗是限制公民人身
权利和自由的较为严厉的预防性措施,在适用起来需要特别慎重,只有精神病
人对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存在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对精神病人
进行强制医疗,否则也会造成有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刑事诉讼法以实施
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作为适
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之一。“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
“暴力行为”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罪中,主要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
通设施、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杀人、伤害、强
奸、绑架、抢劫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暴力行为”达到何种程度
才能予以强制医疗的问题,刑法规定的条件是造成“危害结果”,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条件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因此,被申请人
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害结
果,才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至于造成什么危害结果以上,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
件,规定不明确,观点有分歧。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规定的适用条件是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后来将“或者
致人死亡、重伤”修改为“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条件进一步放宽,
表明不是非“致人死亡、重伤”不可。但是,如果仅致入轻微伤,则依法不
构成犯罪,不符合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因此,我们初步认为,“暴力行为造成
轻伤以上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才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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