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案审理,就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成年犯又有未成年犯的,
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分开审理的制度。对同一案件中的成年犯和未成年
犯实行分案审理,,有利于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原则,也有利
于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目
前,很多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都在试行分案审理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分案
审理制度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出台的《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末成年人与
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
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
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
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方面已经走在人民法院的前面。
我们认为,为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对应当分
案起诉而未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
建议。不适宜分案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诨当的保护措施。为节约
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分案审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分案起诉、
分案审理制度,应当加强调研和协调配合,争取出台关于分案起诉、分案审理
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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