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免予刑事处罚被不适当地扩大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非刑
罚性处置措施,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
罚,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相比,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的处理更轻,
但其适用权完全由各级法院 自行掌握,各级法院只要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无须经过上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可直接适用,而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则必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并经其核准后才能
生效,由于适用条件严格,个别法院对本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
件有意避之,转而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导致免予刑事处罚被不适当地扩大适
用。这在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犯罪案件中较突出,由于司法解
释对此类案件仅规定可以免除或者从轻处罚,没有“减轻处罚”的规定。一
些法院在处理时为避开复杂、烦琐的程序,对被告人直接适用免除刑事处罚,
可能导致放纵犯罪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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