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
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即申诉理由能够说明原审据以对原审被
告人定罪并判处刑罚的证据体系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
的重要证据不真实,存在虚假;或者证据单一,缺乏相互印证;或者主要证据
系采取非法方法收集,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充分,
结论不唯一,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也是此次修法新
增加的。之所以作此增加,是因为此次修法已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
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
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
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
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又分别对检察机关对
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可能系非法收
集灼证据的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系合法收集的证明责任、经审理后对
确认或不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处理作了全面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
立法上予以确立,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对
于促进诉讼文明、加强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正因为如
此,以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为追求的再审程序中,也引人该规则的精
神,将其作为再审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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