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诉讼证据和相关资料的活动。①对于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学界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_种观点认为,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
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阅卷权立法已经不适应我国诉讼结构转变的需
要,解决现行审判制度审前信息交流的问题,最终还要靠证据开示制度;另一
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诉讼构造下,缺乏引进英美证据开示程序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主要认为我国现行的庭前程序完全可以胜任证据开示程序的功能,
而且,我国职权主义色彩还相当浓厚的诉讼制度中嫁接证据开示程序有些超
前。应当说,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当下中国确实不宜直接引入
英美的证据开示制度,但是对证据开示制度所具有的合理成分可以在我国的刑
事诉讼中借鉴和改造。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设立证据开示制度,但在一些条文的规定注意吸收证据开示制度的合理因素,体现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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