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方法,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控制下交付侦查方法要注意以下问题:1.控制下交付主要适用于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但并不受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案件种类的限制。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都可以运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方法。2.只有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有必要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的,才能予以实施。3.采取控制下交付方法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依法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资料。4.在采取控制下交付方法的过程中,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须依照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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