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
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如何发生,而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者
事实实验性地加以演示的侦查活动。侦查实验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对于验
证某些特定事件或者事实的发生可能性及过程,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从而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具有
重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将侦查实验笔录与勘
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一起被列入了法定证据种类的范畴,故侦查实验笔录被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进
行侦查实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侦查实验的启动事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了
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可
见,侦查实验并非刑事案件侦查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才可以进行。而所谓必要,通常是指有必要通过侦查实验完成以下
任务:(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
否完成某一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4)确定在某
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
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
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侦查实验可以在勘验、检查的过
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2. 侦查实验的主体。侦查实验是侦查活动的组成部分,只能由侦查机关
的侦查人员实施。在必要的时候,侦查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侦查实验。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
人参加。此外,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也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3. 侦查实验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
是实验性地演示与案件相关事实、事件的发生可能性及过程。因此,必须确保
实验时的各项条件与原来的条件相同,如时间段、地点、光线、风向等条件,
才能确保侦查实验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4. 侦查实验的禁止性规定。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
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 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
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笔录应当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记录提起侦查
实验的事由、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情况;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
果;必要时,应当通过绘图、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侦查实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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