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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材料来源
  2013-4-9 来源:本站 点击:5349

  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

现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的有

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

体情况,立案的材料的来源主要包括:

    (1 )单位、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单位、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是

刑事立案重要的材料来源。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报案或者举报,以有效惩治犯

罪,以维护国家、集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2).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被

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被害人 (包括被害单位)是犯罪行

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对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了解最为详细具

体,而且追究犯罪的愿望和主动性最为强烈,因此,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是

刑事立案最为重要的材料来源。

    (3]犯罪入的自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犯罪人向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根据刑法第六

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末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人的自首也是重要的刑事立案材料来

源。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感召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对于分化瓦解犯罪

势力,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

照管辖范围 1L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刑事侦查机关,承

担着积极主动发现犯罪线索的任务。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积极

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是刑事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

     (5]其他来源。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材料来源·还有以下几种:④通过

指定管辖等方式,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③公民的扭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

十二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通缉在案的

人、越狱逃跑的人和正在被追捕的入,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入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后,发现其中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

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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