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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规定了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责任: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主要是
由于其对于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规定的行为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具
体的罚款数额应根据末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而定,但不能低于人民币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0 罚款决
定应当向保证人宣布,保证入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
复核一次。由于对保证人的罚款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能提
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申诉。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由于保证人与被
保证人串通构成了共同犯罪,或者对被保证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窝藏、包庇,构
成了犯罪。
为更好地发挥保证入保证的作用,可以采用双保证入的方式。一方面,能
够更为有效地履行保证义务,加强担保力量;另-方面,保证人之间也可以相
互监督、相互督促,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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