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经费补助和待遇保障制度。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
用,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
财政予以保障。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经济补偿权,是对
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一种保障和激励。在实践中,证人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费用应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由不同机关予以补助:在侦查阶段应当由
公安机关进行补助;在审查起诉和公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进行补助;在审判阶段
由人民法院进行补助。而且,为了进一步保障证人的经济利益,证人的所在单
位也被赋予了新的义务,即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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