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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排除非法被害人陈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用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捃。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以下被害入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害人陈述。(2)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陈述:④询问
被害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陈述;②没有经被害人核对确认并签名 (盖
章]、捺手印的书面陈述;③询问聋哑入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
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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