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证人证言的范围。 对此要把握以下几点:( 1 )证人证言不同
于案件线索。证人证言是证人就直接或者间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所作陈述。
无论是直接了解的情况,还是间接了解的情况,证人都应当说明其陈述的情况
的来源,而不能只是估计、猜测,否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只能作为案件调
查的线索。(2]证人证言不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和评价。证人证言
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并不要求证人对案件情况作分析、判断和评价
等主观内容。正如有论者指出的:“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
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不应当成为证言。因此,证人证言只是证人就案
件有关情况的感知所作的陈述,不应当包括其个人的推测或分析判断意见。”①
基于此,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
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因此,对于证人向司法机关的陈述既有客
观的案件情况内容,又有主观的分析评价内容的,耍注意从中分离出作为客观
情况陈述的证人证言部分。(3]证人证言只限于自然人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
的陈述。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也
是见证案件事实的自然人的义务。由于自然人.以外的机关、团体、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等非自然入不具备感知案件事实的能力,自然无法就案件事实作
出陈述。因此,任何非自然人的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等书面材料都不属于证人证言,而是书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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