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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和运用书证
  2013-3-22 来源:本站 点击:6708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形等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面材料。书证的范围十分广泛,凡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书

吾材料,都属于书证的范畴,如书信、日记、’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公文

= 广义的书证还包括录像、摄像、多媒体图像、计算机存储资料等以记载的

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所列证

蓑种类的书证显然不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审查和运用书

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 充分认识书证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重要性土 同物证一样,书证具

专绞强的稳定性,一旦形成后即以文字、符号、图画一图形等方式固定下来,

易发生变化。而且书证所表达的内容较为明确,能够为大众所认识和了解,

筻够用文字、符号、图画、图形等明确证明相关的案件事实。更为重要的是,

亏证不同,书证具有直接性的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或者部分事

实,属于直接证据的范畴。因此一基于书证的上述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

主用书证查明案件事实。

    2. 正确把握书证原件与原件的副本、复制件的关系。收集、调取的书证

三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却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需要注

暮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副本、复制件本身,而是复制品

保全和固定下来的书证原件。而且对于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有严格要

京: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制作入不得少于两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

吐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

或者盖章。

    此外厂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书证原件取得却有困难的前提下制

作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

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

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审慎审查与认定书证。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故应当特别注意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的审查。对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 书证是否为原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是否相符;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的副

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元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存在于何处

的文字说明及签名。(2)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

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入、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

的,是否注明原因。(3} 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

改变。(4]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

面收集。此外,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

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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