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瓣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2013-3-21 来源:本站 点击:6733

刑事诉讼法细化了辩护人,不得有的禁止性行为,新增加了律师的保密义

簸 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入,不得帮助犯

戛;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

盂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

妄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

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改变辩护律师从业时的心态、·

月时在程序上规定办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不能是原承办案件的侦查机

关,保证其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入的

专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

言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

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

J6有关情况和信息”,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不仅是指委托

1、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还应解释为包括案件情况本身。律师对在执业活动

白知悉的案件情况,不仅应向社会保密,不得公开、不得泄露,还有权向司法

机关保密卜 即使司法机关要求其作证,也有权免予作证或拒绝作证。对于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情形,律师不享有保密

权而是有义务向公安、司法机关通报。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辩护律师

通报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

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辩护律师;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

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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