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讼的方式求偿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及第82条第二项的
规定,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其在话论中享
有的权利应依法得到保障。因此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
有权知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其本人所享有的诉讼权
利。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之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通过提出赔偿请求的方式获得判决支持。
然而,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发展的掣肘。据统计实务
中人民法院的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执结率很低,有些地方
几乎为零、, 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被害人困主客观原因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能否参与刑事诉讼,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一
种观点认为,被害人不能参与刑事诉讼,因为被害人没有
提起附民赔偿即意味着放弃自己参与诉讼的权利;另一
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被害人及其亲属在
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参与刑事诉讼,被害人作为与
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者,裁判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
被害人物质利益的弥补及精神.伤害的安慰,其参与刑事
诉讼符合诉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具有规范的庭审程序和严格的
时限规定,被害人先前未提起民事赔偿时,法庭对其权利
主张及证据材料不甚明了,况且民事诉讼在相应证据审
查方面较刑事诉讼更繁琐,若允许被害人中期参与刑事
诉讼,不利于庭审活动的有效开展及保障刑事诉讼效率。
但是刑事案件生效后,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
当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
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规范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人身轻财产”问题,督促侦
查机关做好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工作。特别是在涉众
性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加大财产追缴力度是工作
的重中之重,侦查机关应当将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以抓
获犯罪嫌疑人为中心的观念向以追缴财产为重点转
变。第一,应增设庭,审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加强
涉案财物处理中相关民事权利的保护。与被害人相关
的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文书,均应送达被害人,无论被
害人是否已经参与诉讼活动,以保障被害人有效行使
其合法权利。第二,构建涉案财物合理发还机制,规范
审前处理工作。及时处理已查封、扣押的被害人合法财
物。对于部分事实清楚、被害人明确且对涉案财物权属
不存在争议的案件,查扣机关可在审前发还扣押、冻结
的财物,以及时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当然,涉案的关键
物证不宜在审前发还。如确有必要提前发还的,可将该
物品交由被害人辨认,并将其详细特征登记在案。由于
黄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主要规定于《刑法》第 64
条,与其他一些国家立法及实践需求相比,此规定过于
茴单,导致许多细节问题无法可依。解决刑事涉案财物
理问题的根本在于立法的完善,最终解决司法实践
的混乱。第三,坚决依法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切高执行到位率。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作出后,被执行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三事赔偿责任。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调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菜政查封、;}u 抻、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α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于经过追纹- -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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