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国内有学者对国外电子商务法、
孪子交易法经验的借鉴,尤其是对电子证据是书证这一国际规范的推崇,
姜出了书证说的观点。同时,立法机关于1999 年3 月 15 日颁行了合同
尝,《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宅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封形式。虽然书面形式的证据并不等同于书证,但因合同法所规范的当
事人及其他参与入的行为形成的书面形式的证据大多为书证,因而这一规定也成为主张书证说的学者坚持的理由之一。学者“还提出了如下的
理由:④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张上,电子
证据则是以不同的方式(电磁、光等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
式的存储介质上,两者的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也不同,但却具
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②电子证据通常也是以其代
表的内容来说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且必须输出、打印到纸上(当然也可
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后,才能被人们看
见利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点;③各国立法上尝试的功能等价法亦在填平
传统书面形式与电子证据之间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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