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主体是司法人员 (作广义解),在我国就
是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其中侦查人员包括公安人员 (含网络警察) 检察院自侦人员、国家安全人员、军队保卫部门工作人员、监狱侦查员和
海关缉私侦查员。网络警察是司法人员中对刑事电子证据进行取证的代
表性主体,是从事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监控网络犯罪的主要力量。其他国
家也是这种情况,在美国,“出于打击日益猖獗网络犯罪的目的,成立了专
门收集网络犯罪证据、反击黑客的组织,如计算机紧急反应小组(CERT)、
高科技犯罪侦查组织 (HTCIA)以及国家基础建设保护中心(NIPC]等。
它们的任务就是及时应对网络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协助收集隐藏在
网络空间中的证据,网上追踪罪犯,提供有关电子证据效力法律帮助等。
在德国、英国和法国也都成立了网络警察组织,虽然它们的名称并不完全
一致,但目的都是追查网上各种形式的犯罪,搜索犯罪证据,维护网络秩
序。”@ 虽然发达国家对网络犯罪等涉及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的组织建设
比我国完备,但仍然无法有效控制该类型的高科技犯罪,如根据1986年
美国官方报道表明,只有 1%的网络犯罪被侦破。而且其中30%~ 40呢
的案件是被偶然发现的。因此有理由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取
证活动仅仅依靠网络警察的力量还是不够的,需要引人其他取证主体的
参与,实现从法律上和技术上彻底摆脱现实中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n
的态势。如印度征召了一批14岁到 19岁之间的年轻黑客,在新成立的
全国网络警察委员会的协助下,对国家级网站提供有力的保护。该委员
会还在青年黑客的帮助下承担培训任务,使教育部门了解网络犯罪这种
新型犯罪。印度采取这一行动的原因是认为如果想要抓住黑客,就必须
要有黑客的头脑! 所以笔者认为,尽管网络警察拥有最强的取证装备,最
专业化的队伍,最丰富的取证经验,但其所掌握的取证技术却不能说是始
终领先的。网络犯罪等高科技犯罪是始终以最新的科学技术为手段的,
总是不断超越侦查技术的,因而在刑事电子取证领域应吸收电子技术专
家和电子司法鉴定认证机构作为新型取证主体,弥补网络警察等司法人
员取证的技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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