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意侦查,法律没有特别限制,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原则上
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对于强制侦查,则只要刑事诉讼法上没有具
HI的规定,就不得进行。”①虽然目前学界对任意侦查原则的定义存在不
瞒的理解,对我国目前在警察权力庞大又缺少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情况
下,引人该原则会使人权保障更难落实,但是笔者仍然认为,在刑事电子
三据取证方面应确立贯彻任意侦查原则,理由是:电子证据,特别是计算
机网络中的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易被破坏性、实时性,决定了前述的诸
多取证,特别是司法人员侦查中取证的难度,为及时、有效地惩治与威慑
网络犯罪分子,网络侦查人员通过使用科技手段建立对网络实时的跟踪、
差索和监视系统,针对网络中传输通信的往来数据和内容数据进行实时
婆集和实时截获1,以寻找未来可能发生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并对已经发
生了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实行即时取证,刑事诉讼法与证据法对此可不
作限制,仅对一些可能动用强制侦查措施并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和财产
玟的取证作明文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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