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 年 8 月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曳》],该《意见》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步骤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意见》
幕5条规定:“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规定: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
聒 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
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
害。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
,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
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呈
子数搪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
案移送。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篾
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芒
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苎
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勰
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这里对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和流程做如下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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