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
供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二是所提供证据材料的形式也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三是证据的收集和提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
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未施行之前,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于电子证据
的法律地位有诸多论证,但立法上却始终没有确定的回应。而《死刑案件
》赋予了“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刑事证据种类中
一席之地,并且规定了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该规定明确了应主
要言查电子证据的如下内容:“(—]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
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二] 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
时间、地点、对象、制作入、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三)制作、储存、传递
、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
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
加等伪造、变造情节;(五] 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电子
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
至真真实性和关联性。”①
凡是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存在取证主体不合法、程序违法等情形
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都可以请求法院采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绷关电子证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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