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 2款规定,合法证据必须以物证、书证,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骏、检查
笔录与视听资料这七种法定的外部形式表现出来,才具有法定的效力x
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无
论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无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都必须以
上述七种法定形式表现出来。
只有以这七种法定形式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
不能纳入诉讼轨道,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所谓“对质笔录”、“预审笔录”、“书证审至意
见书”、“专家论证意见书”等,凡此种种,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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