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应允许被害人及其公诉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 实举证,并接受质证。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应允许被害入及其
代理入就量刑事实向被告人补充发问。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享有就刑种、刑期等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具体建议的权利,其既可以在庭前提
干面意见,也可在庭审过程中口头表达量刑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
三 挣其对于量刑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评价和理由,向公诉人、
自述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入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
开披露并进行解释。
自诉入除了上述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外,还可以参与以下三项量刑活动:
出量刑意见。自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之后可就对被告入量刑的刑
度等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并说明相应理由。自诉入可在刑事自诉状中
庄,也可在提交自诉状之后、庭审期间提出量刑意见。二是申请询取证据。
- 人作为被害方,往往取证、举证的能力较弱,难以完成举证任务,因此,
法机关的支持。对于涉及量刑的有关证据,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
自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影响量刑的,应当
支持。三是承担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自诉人作为指控方,对于其主张
于被告入的量刑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若不能提出证据并便所主张事实
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其所主张的事实则不能被法庭所认定。自诉入作
诉被告入时,对子反诉原告人提出的不利于己的量刑事实不承担证明责
. 但有权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或者证明存在不利于已的量刑事实。
在量刑活动中,被告人有权参与量刑活动、参与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
就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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