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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2013-3-4 来源:本站 点击:5335

  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应允许被害人及其公诉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    实举证,并接受质证。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应允许被害入及其

    代理入就量刑事实向被告人补充发问。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享有就刑种、刑期等刑罚适用问题提出具体建议的权利,其既可以在庭前提

    干面意见,也可在庭审过程中口头表达量刑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

    三 挣其对于量刑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评价和理由,向公诉人、

    自述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入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

  开披露并进行解释。

    自诉入除了上述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外,还可以参与以下三项量刑活动:

    出量刑意见。自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之后可就对被告入量刑的刑

    度等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并说明相应理由。自诉入可在刑事自诉状中

    庄,也可在提交自诉状之后、庭审期间提出量刑意见。二是申请询取证据。

    - 人作为被害方,往往取证、举证的能力较弱,难以完成举证任务,因此,

    法机关的支持。对于涉及量刑的有关证据,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

    自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影响量刑的,应当

    支持。三是承担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自诉人作为指控方,对于其主张

    于被告入的量刑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若不能提出证据并便所主张事实

    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其所主张的事实则不能被法庭所认定。自诉入作

    诉被告入时,对子反诉原告人提出的不利于己的量刑事实不承担证明责

    . 但有权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或者证明存在不利于已的量刑事实。

    在量刑活动中,被告人有权参与量刑活动、参与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

就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可


参与量刑辩论,对控诉方的量刑建议或意见进行反驳或辩解;可以发表量


·


四景见,说明理由,就量刑问题作最后陈述,知悉法院的量刑理由;被告人

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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