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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4-4 来源:本站 点击:5376
『名稱不同但指統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家一般以為是統一種事物的商品。

 


  十四、關於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題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劃定,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一、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管轄題目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八、關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門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題目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劃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門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十、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題目


  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用度的;


  (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用度的;


  (三)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用度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對於需要鑒定的事項,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七、關於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的題目


  在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於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假如有確實、充分證據證實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認定『統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出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二年內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累計數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對於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伙跨地區實施的涉及統一批侵權產品的制造、儲存、運輸、銷售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並案處理要求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一並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逐一取得,但有證據證實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實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聽取權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鑒定結論的意見,可以要求鑒定機構作出相應說明。


  行政執法部分制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查筆錄,公安機關以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五、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劃定的 『統一種商品』的認定題目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統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統一種商品』。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劃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劃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目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劃定尺度五倍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劃定的『其他特別嚴峻情節』。


  九、關於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門銷售情形的定罪題目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劃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目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目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門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目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目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門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目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目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乾題目的意見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碰到的新情況、新題目,依法懲辦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流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劃定,結合偵查、起訴、審訊實踐,制定本意見。


  四、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自訴案件的證據收集題目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但是,有證據證實權利人拋卻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


  十五、關於為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的定性題目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出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出產技術、配方等匡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通道、代收費、用度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棲身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劃定的商品名稱。


  三、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抽樣取證題目和委托鑒定題目


  公安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抽樣取證,或者商請同級行政執法部分、有關檢修機構協助抽樣取證。


  十二、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劃定的『發行』的認定及相關題目


  『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流動。


  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行政執法部分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題目


  行政執法部分依法收集、調取、制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修講演、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法律、法規對抽樣機構或者抽樣方法有劃定的,應當委托劃定的機構並按照劃定方法抽取樣品。


  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統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統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合用刑法的有關劃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三、關於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操行為的定罪處罰尺度題目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祖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片子、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劃定的『其他嚴峻情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目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目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劃定尺度,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尺度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嚴峻情節的情形。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治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十六、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題目


  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構成出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出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劃定定罪處罰


 

 


  十一、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認定題目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辦代理人、著作權集體治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治理部分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實出版者、復制發行者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六、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劃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題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明顯特征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家產生誤導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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