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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思考
  2011-4-4 来源:本站 点击:6223

為進一步明確有關辦理貿易賄賂刑事案件的法律合用題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8年11月20日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貿易賄賂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乾題目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繼『兩高』2007年7月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納賄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乾題目的意見》之後,又一辦理賄賂犯罪案件的重要規范性司法文件。筆者結合司法實務,談談自己對《意見》有關題目的理解和思索。


   一、關於《意見》的性質和地位
 


 

   《意見》不是司法解釋,而是司法解釋性文件,不能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理論界和實務部分一般以為,司法解釋,是指我國最高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在實施法律過程中,對如何詳細應用法律題目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而何謂司法解釋性文件,尚未見到有司法文件或者理論著述給出定義。筆者認為,司法解釋性文件應是指與司法解釋有相同性質,但不具備司法解釋應有的制發程序、發文格局和法律效力等某些形式或實質特征的規范性司法文件。1997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種類和形式並沒有明確規范。199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乾劃定》第九條明確劃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劃定』、『批復』三種。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劃定》,修正了《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乾劃定》,確定『解釋』、『劃定』、『批復』、『決定』為司法解釋的四種形式。可見,《意見》固然是對法律合用題目的解釋,但對於人民法院來說,不能算是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司法解釋性文件。1997年《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乾劃定》和2007年《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劃定》均明確指出,司法解釋作為人民法院裁判依據的,應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但是對於司法解釋性文件,沒有作出是否援引的劃定。司法實務中,司法解釋性文件,是不能與法律條款一起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的。
 


 

   《意見》作為司法解釋性文件,是當真總結司法經驗和充分深入論證的調研成果。2008年11月20日,『兩高』在《關於印發〈關於辦理貿易賄賂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乾題目的意見〉的通知》中,向各省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明確誇大:請當真貫徹執行。《意見》固然沒有『兩高』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但其內容公道、正確,代表了最高司法機關的態度和看法,其權勢巨子必需得到尊重。同時,必需留意,《意見》作為一種司法解釋性文件,在詳細辦案中仍舊需要理解和解釋。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永遠都是滯後的、抽象的,犯罪不可能按照法律劃定或者司法文件的劃定去實施。將法律和司法文件合用到詳細案件,離不開司法職員的自由裁量。只有吃透法律和司法文件的精神,充分施展能動性和自由裁量權,纔能真正把案件辦好。
 


 

   二、關於『罪刑系列』和『割斷構成要件』的理解與合用
 


 

   『罪刑系列』,是指就統一種罪法律劃定的一串近似的犯罪構成以及與之相應的刑罰。好比我國刑法第九章劃定的溺職罪,包括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徇私枉法等34個罪名,法定刑相應有差異。『割斷構成要件』,是指刑事立法制定的具有堵塞、攔截犯罪人逃漏法網功能的構成要件,其類型大致有『或者其他型』、『持有型』和『最低要求型』。『或者其他型』的『割斷構成要件』,好比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劃定的『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等。『罪刑系列』和『割斷構成要件』是適應社會關系復雜化和犯罪方式多樣化的現實情況,平衡刑法立法明確性和恍惚性的兩種重要的刑法立法方法。
 


 

   《意見》第一條明確了貿易賄賂犯罪的范圍,指出貿易賄賂犯罪並不局限於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劃定的非國家工作職員的賄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劃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這實際是對刑法有關賄賂犯罪所劃定的『罪刑系列』的進一步明確。司法實踐中,應將貿易流動領域發生的國家工作職員利用職權介入或乾涉乾與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謀取非法利益、索賄納賄的行為作為管理貿易賄賂專項工作查處的重點。『罪刑系列』的合用,要求我們必需全面掌握刑法的有關劃定,進行體系性的思索,避免因『無知』而泛起定罪量刑的錯誤。好比,對於實踐中發生的單位貸款詐騙案件,假如從刑法劃定的十個詐騙犯罪的罪刑系列全局思索,就不會輕率得出無罪的結論,而會根據案件詳細情況認定構成單位合同詐騙罪。
 


 

   《意見》第二條和第三條分別界定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中的『其他單位』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職員』。明確指出,『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集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合法流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臨時性的組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職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職員。可見,《意見》明確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中劃定的『或者其他型』的『割斷構成要件』,有利於正確認定非國家工作職員納賄罪、對非國家工作職員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和犯罪對象。在司法實踐中,必需正確理解和合用。
 


 

   『割斷構成要件』的合用,要求我們掌握相關犯罪構成要件的本質,正確理解有關劃定的內涵和外延,避免因『濫用』而造成非枉即縱的後果。好比,實踐中發生的無證銷售盜版光盤的犯罪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峻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割斷構成要件』劃定,構成非法經營罪?考察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劃定可知,這裡『其他』的內涵和外延不能任意擴大,該條前三項劃定的『專營、專賣物品』、『進出口許可證』、『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等,已經表明了非法經營罪犯罪對象在國家經濟、社會糊口中的重要性質。根據同類解釋規則,對於並列劃定的第四項的內容,應當理解為是指非法經營與其他三項的內容具有統一性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其他重要物品或業務。因此,無證銷售盜版光盤的犯罪行為,不宜解釋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劃定的『其他嚴峻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當然不能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不屬於非法經營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競合,只能認定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三、關於刑法術語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界分
 


 

   我國刑法劃定中將『賄賂』定位於『財物』。如何理解這裡的『財物』,《意見》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我國國情和司法操縱的實效性,將賄賂的范圍由財物擴大至財產性利益,在第七條明確劃定:『貿易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什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用度等。詳細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准。』《意見》的該處劃定,為我們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正確界分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准確理解刑法術語提供了樣本。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生命,刑法解釋毫不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從解釋方法的角度講,類推解釋因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而被禁止,擴大解釋則因其結論並未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而被答應。從理論上講,類推解釋,是指對刑法沒有明文劃定的事項,通過類比推理,將該事項合用於相類似的刑法條文的解釋方法;擴大解釋,則是指超越刑法語詞或詞組通常的字面含義,但仍舊在字面含義能夠涵蓋范圍之內解釋刑法的方法。擴張解釋是在合目的性原則指導下對立法文義射程最大程度的擴張;類推解釋則完全超越立法文義,是先認定某種行為是不被答應的,然後再想法找出類似的刑法分則條文以資援引。理論上好像可以將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區分得很清晰,但司法實踐中的區分卻著實不易。
 


 

   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區分的界限畢竟何在?某種解釋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要通過權衡刑法條文的目的、行為的處罰必要性、國民的猜測可能性、刑法條文的協調性、解釋結論與用語核心含義的間隔、刑法用語的發展趨勢等諸多方面得出結論。《意見》第七條將法條劃定的『財物』解釋為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但並不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就是對『財物』進行了擴大解釋,同時排斥了類推解釋。司法工作職員在詳細辦案中的刑法解釋,當然應以此為鑒,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引下,公道進行擴大解釋,禁止類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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