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假如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納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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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特別明確了醫務職員、教師、評標委員會等組成職員構成貿易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題目。 根據《意見》劃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職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授教養流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職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流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劃定,以非國家工作職員納賄罪定罪處罰。在此基礎上,《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劃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職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職員。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貿易流動中,違反公平原則,給予相關職員財物以謀取競爭上風的,屬於『謀取分歧法利益』。
為依法懲辦貿易賄賂犯罪,維護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風氣的好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貿易賄賂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乾題目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共11條,針對當前辦理貿易賄賂刑事案件面對的新情況新題目進一步明確了法律合用依據,主要涉及貿易賄賂犯罪的范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職員的認定,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中貿易賄賂犯罪的認定,貿易賄賂犯罪的犯罪對象及其數額的認定,貿易賄賂犯罪中分歧法利益的認定,貿易賄賂犯罪罪與非罪的認定以及貿易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認定等7個方面的內容。
此外,《意見》還對賄賂與饋贈的區分界限、貿易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等題目作出明確劃定。
《意見》劃定,貿易賄賂犯罪涉及刑法劃定的8種罪名,從而明確了貿易賄賂犯罪涵蓋刑法劃定的全部8種賄賂犯罪,適應了管理貿易賄賂專項工作的現實要乞降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
《意見》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劃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集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合法流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收受銀行卡的,不論納賄人是否實際掏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納賄數額。
《意見》對賄賂的范圍及數額認定作了明確劃定。詳細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准。貿易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什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用度等。
根據《意見》劃定,在行賄犯罪中,『謀取分歧法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劃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劃定提供匡助或者利便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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