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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王某某职务侵占罪案智豪律师力挽狂澜被告人被处以缓刑
  2014-2-18 来源:本站 点击:2526
 2011年年初,某区利税大户爆出职务侵占窝案。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利用企业的管理漏洞,短短数月间,结伙作案上百次,造成企业损失数百万元。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王某某涉嫌参加其中42次,侵占金额逾78万元,并系该犯罪团伙中的主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同时鉴于本案犯罪金额属数额巨大,故公诉机关建议对王某某等人在5年以上量刑处理。

王某某家属此前并未聘请律师,家属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才意识到该案件的严重性。其家属慕名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团队详细了解案情后,指派刑二部介入该职务侵占案件。

由于本案已经开过第一次庭审,根据辩护律师的以往经验,在无新的证据出现前,法院再次开庭很可能就会宣判。但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及确定第一次庭审的具体过程等等,均需要大量的时间,而案件的办理法院也不在主城九区内,往来路途上也要花费时间,去除这些因素,留给代理律师的时间已经所剩无几!

被告家属上午与智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当日下午即赶往法院并与案件的承办人联系,查阅、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加班对案件材料梳理了多遍,就现有的书面材料整理出了需要了解的提纲。次日一早即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了解到被告人实际并非是在该团伙中起组织、领导或是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并且指控参与的犯罪次数也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当事人由于无律师为其辩护,加上同案犯相互推诿,遂自暴自弃,在第一次庭审中对指控参与的犯罪全部承认!

案情复杂,犯罪次数多、参与人员众多,且第一次庭审的全过程已记录在案,怎么办?

彭律师提出请求紧急讨论本案。会议上,智豪团队确定:1、本案已经在案的证据哪些能够确定王某某并非指控的主犯?2、案件发生是在各被告当班时结伙作案的,而当班就有记录,既然王某某供述次数并没有指控的这么多,查找到当班记录就非常重要。3、针对庭审记录,必须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

辩护律师结合团队综合的意见,多次与法院承办人沟通,法院为查明案件的事实也再次组织开庭。2011年夏,重庆天气炎热,而当事人家属的心情同意急迫,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王某某共参与······24次,价值368573.5元,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当家属听到缓刑的结果时激动得流下了眼泪。至此,经过律师和智豪团队的努力,本案件终于取得了令当事人及其家属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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