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1日10时16时许,被告人袁某驾车由南山开往重庆市第二外国语学校,途中经过南山泉水鸡一条街路段时,该车与迎面开来的一奥拓出租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奥拓车内乘客甘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智豪辩护团在接受委托后,认为袁某在交通事故中亦受重伤,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系初犯,并有正当职业,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适用缓刑,并当庭举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意见得到法庭采纳,袁某获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