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8日,被告人龚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李某、吴某等人在重庆财政学校花园内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一脚踢向张腰部,致使张脾破裂切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智豪辩护团,陈某在本案的作用较小,其理由是,案发起因是龚某称张某诈了他的钱引起,陈某本人犯意的产生源于目睹其他参与者均殴打了被害人,出于情面才动手。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小,仅踢了一脚,陈的一脚不必然造成张脾破裂切除后果。其他人继续对张殴打,加重了被害人伤情的恶化以致形成脾破裂切除,此外,陈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民事赔偿好的酌情情节,望法庭对其宽大处罚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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