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在明知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实行专卖管理及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下,从1999年至2002年期间,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水客”办理了边境易证,可以携带规定限量的烟草制品入关和自己亦办理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可以在主管部分指定带入关后积少成多和在拍卖行竞买罚进口烟,再通过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向广东省内及重庆、成都、西安等地销售,涉及全额达人民币300余万元。事发后,林某家属找到智豪要求为其担任辩护律师,辩护团认为起诉指控其在广东省境内销售10万余元的证据不足,另外认为被告人林某销售给李某的非法经营额不应以被告人李某销售给他人的数额计算,同时认为重庆烟草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收缴雪茄烟的价格缺乏客观公正性且被告人林某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部分得到采纳,林某成功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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