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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劃定:巧取豪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峻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對『數額巨大』作了詳細劃定,但對『其他嚴峻情節』法律未作劃定,司法解釋也未明確予以界定。下面結合實踐中遇到的情況對巧取豪奪罪『其他嚴峻情節』的認定進行分析。
(一)巧取豪奪罪屬於侵犯財產型犯罪,但它侵犯的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假如案件中各被告人的涉案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其采取的是帶有黑社會色彩形式,且給當地群眾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則這種犯罪情節的惡劣性與社會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其與一般犯罪情節的區別也是不言自明的,因此,這類情節應以巧取豪奪罪情節嚴峻定罪量刑。
(二)其他的侵犯財產權人身權的犯罪,如搶劫罪、搶奪罪,刑法、司法解釋都對其重罪情節進行了具體的界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明確了多次搶劫屬搶劫罪的重罪情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第二條也劃定『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應以搶奪罪從重處理。巧取豪奪罪侵犯的也是雙重客體,在這點上與搶劫罪、搶奪罪相類似,因此,從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上考慮,『多次巧取豪奪』應當作為巧取豪奪的重罪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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