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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1997-11-04)
  2011-4-4 来源:本站 点击: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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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盜竊技術成果等貿易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劃定定罪處罰。
  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尺度,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6、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分核定的價格計算。假如票面價值不決,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分核定的價格計算。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四周,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分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分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劃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11、盜接他人通訊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劃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劃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劃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尺度。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劃定辦理。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正當用戶的電信設備、舉措措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均勻電話費推算;正當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舉措措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均勻電話費推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評判、有價票證,假如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按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實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盜竊上述發票數目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目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目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分劃定的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劃定的『盜竊貴重文物,情節嚴峻』,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劃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劃定的方法計算。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劃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2、出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劃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實確定。
  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平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六)失主以顯著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劃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第七條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詳細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團體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團體盜竊的總數額處罰。移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本錢價格計算。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詳細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出發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白叟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峻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劃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介入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第九條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位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筆者結合《解釋》的有關劃定,就審理盜竊案件詳細應用法律的幾個值得特別關注的題目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留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廣播電視舉措措施、公用電信舉措措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劃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舉措措施、公用電信舉措措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被壞廣播電視舉措措施、公用電信舉措措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3、單位和公民的出產資料、糊口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難以估計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出發點,但情節稍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流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稍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劃定,盜竊信用卡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訊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舉措措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正當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盜竊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訊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4號)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流動,根據刑法有關劃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詳細應用法律的若乾題目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劃定,以非法據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暢通流暢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宣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均勻價格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治理局宣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使用的數額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解讀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流動,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有關劃定,在總結近年來司法實踐的基礎上,於1998年3月10日宣布了《關於審理盜竊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界定了盜竊罪定罪量刑的尺度,對於審理盜竊案件中可能碰到的一些合用法律的疑難題目,也作了明確的劃定,對於指導審訊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出發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峻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峻情節』:
  1、犯罪團體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峻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峻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變態或者其他嚴峻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峻後果的;
  7、盜竊出產資料,嚴峻影響出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支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四)為訓練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劃定定罪處罰;偶然偷開機動車輛,情節稍微的,可以不以為是犯罪。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自然氣等。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峻,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貴重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八)盜竊犯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三)郵票、紀念幣等珍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分核定的價格計算。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尺度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劃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第十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的劃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掏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大牲口、按交易市場同類平等大牲口的中等價格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1997-1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乾題目的解釋》已於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訊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現予宣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拘留收禁、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治理辦法》的劃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介入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劃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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