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峻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題目的批復》已於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訊委員會第952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3日宣布起施行。
發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實施日期:1998年01月13日 (中心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