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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
  2011-12-22 来源:本站 点击:6950

www.cqzhihaolaw.com    www.cqxslaw.com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的,律师都可以担任民事诉讼的代理活动。
    就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而言,律师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担任
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在审判
监督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可以在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及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依照法
定程序实行强制执行的阶段;担任诉讼代理人。总之",在各个大的诉
讼程序中,律师都有权依法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地位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

    :诉讼主体是指国家赋予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和当事人依法进行诉
讼的权利·。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助诉讼
权利和承担上定诉讼义务时人:。也就是说,只要在民事诉讼 享有诉
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犬.:;均可称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主
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虽然有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甚至有些是合
二而一的。:;只要是诉讼主体,必定也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反!之,
却不一定成立,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皆为诉讼的
主体。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入,~只能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
不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
    律师充当诉讼代理人之所以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是诉讼
的主体,是由于律师的法律地位与当事入:不同。律师的权利:义务是
从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中派生出来的,是由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所决定的。因此,律师只有在,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
动,才能在诉讼中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入与:委托人同时出庭,如果就同一问题在法庭上
双方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时,应当-以-委托人的陈述为准,而不能用律师
的陈述否定当事入的陈述 -:假若委托人认为律师不能代理自己的意
愿时,有权依法撤销委托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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