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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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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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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8 来源:本站 点击:5301 |
第二编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题 记
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王某某等伪造信用卡案
——浅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处理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某、翁某某于 1996年 11 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蒋
某某 (在逃),蒋某提出由其提供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专用-z_具
‘读码机”,由翁利用担任某酒店收银员 接触外汇信用卡的机会,秘
密使用“读码枕”窃.取容人信用卡磁条内信息·(因其方式是将信用
卡有磁条。的一端,插入“读码机”的卡槽,沿槽从头至尾拉过,而
坟称作为“拉卡”)。蒋某某允诺,拉一张卡,给报酬人民币 500 元。
王、翁明知“拉卡”违反信用卡结算操作规程,但为谋取“拉卡”的
酬,同意为蒋“拉卡”。同年 12 月,被告人王某某、翁某某从蒋
某某处取得“读码机”,翁即在酒店利用客人结账的机会,秘密使用
‘读码机”“拉卡”:为了加快;!“拉卡”速度,翁又拉拢担任收银员领
班的董某某参与共同 1·拉卡"·。. 至 19(}7 年 1 月,被告人翁某某伙同
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在某酒店小商店、餐厅、咖啡厅等处,利用客
人使用信用卡结账的机会,在正常结算后,秘密使用“读码机”窃
取客人信用卡磁条内的信息。1997年 1 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将“读
码机”交还给蒋某某,并从蒋某某处收取报酬人民币 2 万元。王、翁
分得 7千元,董分得 1.3 万元。③
【法律问题】
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伪造倍用卡案的处理
【问题解说】
本案中,对王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有不同意见,
为被告入王某某等入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我们认
是现代金融管理活动的重要媒介,
手段。维护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既
是维护持卡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为
银行在信用卡上设置了储存持卡人
信用卡作为持卡人在银行存款和在商店信用消费的金融凭证,
也是持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重要
是维护金融管理的正常活动,也
了保证信用卡使用的安全,发卡
个人金融倍总的磁条。信用卡磁
条内的信息,一般记载持卡人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号码和防伪密码。从
设置磁条密码的目的和技术要求看,磁条内信息只被持卡人自己掌
攘。因此,在信用卡的使用上,磁条内的信息,具有证明持卡人身
从主观方面看,作为窃取信用卡磁条内信息的直接行为人,呈
然被告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构成伪造信用卡犯罪,但为了获取非
报酬,接受蒋某某的指使窃取信用卡信息,主观上不仅具有与指使
者相同的窃取信用卡信息的直接故意,而且还具有放任危害金融管
理秩序等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至于被告人对窃取信用卡信息性篪
的认识错误,并不能改变其主观上有罪过的事实。
·综上,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问题结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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