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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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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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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8 来源:本站 点击:6741 |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
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
报注册资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管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
——浅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管某某原是某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的职工,管某某为了
公司名义加入典当行业,决定设立一个公司。1996 年 1 月,管某某
遂向无业人员余某授意,填写了一份申请开办某公司的表格。随后,
管某某背着岳母胡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和照片,编造了一份胡某某投
资58 万元加入某公司的书面申请;又利用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经理马
某某经营上的关系,在马某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使用马某某的身
份证、照片和公司公章,编造了一份马某某投资40 万元加入某公司
的书面申请。为了取得资信证明,管某某还编造了一份内容为.“某
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我行的客户之一,已在我行开立账户。该
公司的存款余额 1996 年 1 月 24、日 '为 100 万元整”的打印件,找到
当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某开发区支行行长的马某,要求马某为其加盖
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569·
象行公章。马某出于为本行“揽客户、拉存款:”的目的,在管某某
作的虚假资信证明上加益了开发区支行公章。管某某持此虚假资
·证明到某审计事务所要求验资。该事务所见管某某持有金融机构
文具的资信证明,就未实际验资而出具了“某公司拥右资金 loO 万
元,其中胡某某投资58 万元,马某投资40万元,余某某投资 2 万
元”的所谓验资证明。管某某还编造了一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用
以证明某公司有经营场所。1996 年 1 月 29 日,管某某凭此一系列虚
的证明,在无分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到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
请设立某公司。该局认为管某某提供的书面证明符合公司注册登记
的条件,便给其制发了某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五金
交电”。管某某随后以某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 3个账户。
公司成立后,对外没有进行任何与“五金交电”有关的经营活
动。1996 年 6 月,某公司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各出资
25 万元,开办了某典当行,被告人管某某出任董事长。开业后不久,
人民银行通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 500 万元才能
继续营业。为使典当行账面上资本能够达刭注册资本 500 万元的要
求,管某某便利用某公司的' 3 个账户“倒账”和提取现金。1996 年
8 月份,管某某通过私人关系,从农业银行某支行行长尹某手中得到
3 张金额分别为 200 万元、-22654. 67元和42476. 20元的公款支票打
入某公司账户,旋即又转出 25 万元刭某典当行账户上,作为某公司
的扩股资金。9 月份,管某某三次从某公司提取现金和给典当行转账
90 万元,、作为典当行其他股东的扩股资金。在某公司设立名的一年
零七个月时间里,管某某利用某公司开立的 3 个账户共“倒账”和
提取现金累计 1215. 2 万元-
①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某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
襄::f萘饕}蕙:;I薹蕖 行为s构成虚报注册
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71·
二 务的一项基本保证。《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经营范
!口。分别作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
批发为主的有根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 50万
:对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
30万元;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定不得低于人民币 10万元。-《公司法 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
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虚报注册资本,' 取得公司登记,破坏了
蓦家的公司管理制度,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 1只能由故意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使用虚假资信证明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
取得公司登记,实属故意。
4.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
笈虚报注册资本,欺骟公司登记主管部 1、3,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
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
规定》(2001年4 月 18 B)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
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
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惰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
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
额的 60's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30'so以上
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
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4)虽末达到上述数额标
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
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⑧向公司登记
进行违法活动的。
本案中,被告入管某某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虚报注册资本 100
万元,骗取公司登记,虚报的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管某某在骗取了
公司登记后,不仅不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反而利用
公司账户“倒账”,为其他公司注入虚假的资本提供便利,破坏国家
对工商、金融活动进行的监控、管理,后果严重。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入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依刑法第158条之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千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 'so以上5 'so以下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结论】
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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