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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集体生产罪
  2011-10-7 来源:本站 点击:5246

  题   记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料的食品的,构成生
: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其他
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
吴某某等三人毒杀他人耕牛并销售有毒牛肉案
)
——浅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1992 年 2 月至1993 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经过
,先后在本县装梅乡、东源乡、苏桥乡、马家乡等池,趁夜深/
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 (含氟乙酰腋)灌进耕牛嘴
方法,毒死他人的耕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立人收购,再到;
杨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1993年上半年,吴某某又将毒杀
的方法传授给姜某某 (在逃)和被. 入季,一起,
i专案- - 裁豆车g ,li人昊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合伙
独作案共57次,毒死耕牛 57 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头计 35(
无。由于三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
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95●
生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
    被告人吴某某作案 52次,毒死耕牛 52 头,其中单独作案 6次,
会改作案{L 2次,指使姜某某-毒死耕牛后由其收购死牛 4 头,连成直
坌济损失共3 万余元,从中牟利 2500余元;被告人徐某某作案 35
·毒死耕牛 35 头,其中单独作案 3次,合伙作案 32次,连成直
经济损失共25000佘元,从中牟利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与作
 1,I次,毒死耕牛 14 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8000元,从中牟利
    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支代罪行,已
 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1060 元。①
[:玉律问题】
    徐某某、
r;t论要点】
李某某、
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犯破坏集体生产罪 (刑法修订
称破坏生产经营罪)已成定论,在此需要探讨的是,除破坏生产
参营罪外,被告人还触犯了什么罪名?
    本案中,被告入吴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
    ①本案经一审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1 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徐某某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四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四百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95●
生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
    被告人吴某某作案 52次,毒死耕牛 52 头,其中单独作案 6次,
会改作案{L 2次,指使姜某某-毒死耕牛后由其收购死牛 4 头,连成直
坌济损失共3 万余元,从中牟利 2500余元;被告人徐某某作案 35
·毒死耕牛 35 头,其中单独作案 3次,合伙作案 32次,连成直
经济损失共25000佘元,从中牟利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与作
 1,I次,毒死耕牛 14 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8000元,从中牟利
    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支代罪行,已
 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1060 元。①
[:玉律问题】
    徐某某、
r;t论要点】
李某某、
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犯破坏集体生产罪 (刑法修订
称破坏生产经营罪)已成定论,在此需要探讨的是,除破坏生产
参营罪外,被告人还触犯了什么罪名?
    本案中,被告入吴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
    ①本案经一审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1 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徐某某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四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四百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集体生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新开U法案例评析
敌意销售。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三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均具备刑事责任能
力,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
命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
案很明显地符合本要件。
    . 夺中,镓育人吴某某、徐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敌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而敌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
    本案中,三被告明知耕牛肉有毒,仍在菜市场出售,其故意心
态不证自明。
    4.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渗入有毒、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7
食品的行为。所谓食品原料,是指粮食、油料、肉类、蛋类、糖类
薯类、蔬菜'、水产品、饮品、奶类等可以制造食品的基础原料。E
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
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人体健康以:
危及人们生命的非食品原料,如工业用酒精、工业染料、色素、:
污染水源、化学合成物、毒品 (含精神药品)等等。根据《最高,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
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释》(2002年8 月 23 白起施行)的规定,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
·498●
新刑法案例评析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坏生产经营罪,有的同志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
营罪,而构成投毒罪. 我们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破
犯罪一经实施,就可能引起不
毒物危害公共安Si大损害。投放毒物是投毒罪的"
定的多人中毒或使么
罪方法,但并非一切用投毒方法作案的部构成投毒罪,应当把投喜
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 (如用投毒的方法敌意杀人、I;
区别的关键是看其投毒行为
    千;.S;霎,就构成投毒罪;"果不足·
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投毒罪而构成其他罪。
本案三被告人虽然使用了投毒的方法残害耕牛,但他们是把÷
药直接灌入牛嘴里将其毒死,而不是把毒药撤在牧场上或者放入;
牛共用的饮水池中:他们每次投毒的目标是特定的,只能毒死特
农民的特定耕牛,不会对其他不特定的耕牛造成危害,所以他们
投毒  轰 1亍:g毒罪,但由于他"]
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竟无一头耕牛能够幸】
给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他们这种毒
耕牛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敌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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