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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1-10-4 来源:本站 点击:5335

新刑法案例评析
    题   记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钼,构成过失损坏交通
工具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刘某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
——浅谈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某 (27 岁),系个体出租司机。1988 年 11 月某日
刘某某驾驶自 己的出租车停放在一停车场上。然后,用扳手、
等偷偷打开一辆东风牌大卡车的油箱,往自 己带来的大塑料桶
放汽油。由于天黑看不清,有不少汽油流到地面上。当他点燃,
照明察看油桶是否装满时,引起汽油着火,大火将被盗汽油的
和停放在旁边的一辆面包车几乎全部烧毁,刘某某自 己也被烧,
【法律问题】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放火罪,还是构
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讨论要点】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和处罚
第二编    分    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放火罪,还是构
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须先搞清刘某某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表现,同
时弄清三大罪的犯罪构成。- 失火罪、放火罪已如前述,在这里主要
介绍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所
谓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舱
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案中,. 被告人刘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停车场上,造成卡车和面
包车烧毁,已严重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
    3.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
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
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对于擦燃火柴点火可能会引起火灾,进
而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结果是应当预见到的,但他因为疏忽大意
而未预见到,符合本要件。
    4. 本案中,被告入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
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
新刑法案例评析
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
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 1
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
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
是措致入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
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擦燃火烧,引起汽油着火的行为,造〕
一辆卡和一辆面包车全部烧毁的严重后果,符合本要件。
    综上,本案中~, 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
构成失火罪或放火罪。如同敌意破坏交通工具罪对破坏行为的方:
没有任何限定或要求一样,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过失破坏行为 1
身表现为何种方式,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使由于失火或过失4
炸破坏了交通工具,也仍然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不构成:
火罪或过失爆炸罪‘本案虽然表现为失火的方式,但其危害的直1
对象是交通工具,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应当构成过失损坏i
通工具罪不是失火罪。
    至于说本案不构成放火罪,是因为从案情看,刘某某并没有1
火的故意。虽然他:点火确是“故意”的,但这并不等于是犯罪的i
意,他点火柴是为了察看油桶是否装满,不可能为此而希望或放1
包括自己被烧伤的危害结果发生,只能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
    综上,刘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结论】.
    刘1 某某 火,伎卡车和面包车几乎全部烧毁,:造戚严重后果、1
于其主观;心态为过失 ·应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402●
新刑法案例评析
行为入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
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
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掩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
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
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
是措致入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
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擦燃火烧,引起汽油着火的行为,造成
一辆卡和一辆面包车全部烧毁的严重后果,符合本要件。
    综上,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不
构成失火罪或放火罪。如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对破坏行为的方式
没有任何限定或要求一样,,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过失破坏行为本
身表现为何种方式,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使由于失火或过失爆
炸破坏了交通工具,也仍然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不构成失
火罪或过失爆炸罪。本案虽然表现为失火的方式,但其危害的直接
对象是交通工具,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应当构成过失损坏交
通工具罪不是失火罪。
    至于说本案不构成放火罪,是因为从案情看,刘某某并没有放
火的敌意i  虽然他点火确是“故意”的,但这并不等于是犯罪的故
意,他点火柴是为了察看油桶是否装满,不可能为此而希望或放任
包括自己被烧伤的危害结果发生,只能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
综上,刘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结论】
刘某某,点火,便卡车和面包车几乎全部烧毁,造成严重后果,由
于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应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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